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覆塑模板厂家报道 广东汕尾陆河县“10·8”较大建筑施工事故添加时间:2022-10-13

覆塑模板厂家报道
广东汕尾陆河县“10·8”较大建筑施工事故
事端详情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,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产生坍塌事端,造成8人死亡,1人受伤,事端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。
直接原因
1、违规直接使用外脚手架作为覆塑模板支撑体系,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,也没有与已经完结施工的修建结构构成有效的拉结;
2、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妥,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,待其强度到达75%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,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覆塑建筑模板支撑侧翻的牢靠拉撑。
1、施工单位:涉事施工企业安全出产主体责任严峻缺失,违法违规建造经营,施工办理混乱。层层违法转包、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。公司首要担任人和有关安全办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实行办理责任,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搜集资料。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,公司安全出产查看台帐记录造假。未进行图纸会审,未取得《修建工 程施工许可证》先行开工。
2、监理单位:严峻违反规定,作业形同虚设、准则不落实,招摇撞骗,延聘无证人员实施监理作业;专业监理工程师、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,未驻场履职。
3、规划、图审单位:工程规划存在缺陷,审图不到位;
4、建造单位:对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的催促办理缺失。派出1名不熟悉状况的作业人员到施工现场,也没有清晰其作业责任,导致失管、挂空档。

处理意见

一、9人已被批准逮捕,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:施工单位的法人、副总、包工头、施工安全员、一级建造师、测绘员兼施工员;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总监理工程师、陆河分公司担任人。
二、3人被拘留,其中2人取保候审施工单位的搭设外脚手架的“小工头”被拘留;监理单位的实践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被拘留,取保候审
三、涉事项目中涉嫌不合法围标、不合法挂靠的苏某某、叶某某等人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四: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,首要为主张纪委监委履职状况进行调查处理、深入查看、调整作业岗位等。
(一)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

1、李某华,男,本科文化程度,法人兼总经理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自惩罚履行结束之日起,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。

2、余某辉,男,大专文化程度,副总经理,担任工程安全作业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

3、杨某平,男,中专文化程度,涉事修建的“包工头”,项目实践担任人,事发现场作业的首要担任人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 

4.丘某艳,男,“包工头”杨某平延聘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,没有持证上岗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

 5.黄某长,男,专科文科程度,聘任的一级建造师,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担任人,虽然有要求改变,但仍于聘任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,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任合同,但一向未到岗履职,对事端负有责任。主张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 

6.叶某钦,男,初中文化程度, “包工头”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,没有持证上岗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(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

 7.吴某旺,男,初中文化程度, 承揽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“小工头”, 没有持证上岗,组织无证人员作业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)。

(二)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

1、林某航,男,法定代表人、总经理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(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自惩罚履行 结束之日起,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出产经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。 

2、田某,男,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

3、彭某栋,男,陆河分公司担任人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)。

4.刘某专,男,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践驻场监理员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(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,11月18日取保候审)。 

5.谢某,男,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,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,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。主张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(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,11月18日取保候审)。

(三)对规划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

主张对院长、陆河分公司担任人、修建总工/项目技能担任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规划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分。

(四)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主张对汕尾分公司担任人、技能担任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分。

(五)对建造单位有关人员处理主张。主张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状况进行调查处理。

1、朱某文,男,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。

2、彭某波,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。

3、刘某进,男,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。

4、刘某远,男,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政委,陆河县看 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。

5、丘某肖,男,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。

6、朱某耿,男,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

7、陈某冲,男,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

(六)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主张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状况进行调查处理。

1、罗某声,男,陆河县住建局局长

2、黄某军,男,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

3、彭某双,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担任人

4、彭某洲,男,陆河县住建局建造工程质量和安全办理股负 责人

5、彭某升,男,陆河县住建局修建商场和建造工程办理股负 责人

(七)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

1、主张按干部办理权限责令县委、县政府首要领导陈某勇、罗某新, 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入查看。

2.彭某洁,男,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。主张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状况进行调查处理。

3.林某毅,男,陆河县副县长、公安局局长。主张纪委监委对其履职状况进行调查处理。

(八)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主张。主张对以下人员按干部办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入查看,并予以调整作业岗位。

1、吴某昊,男,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、局长。

2、刘某棠,男,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,分管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作业。

3、余某治,男,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担任人

(九)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不合法围标、不合法挂靠的苏某某、叶某某等人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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